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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 6 月 19 日國健癌字第 1090300668 號函修正 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原則第 3 點之附件 1「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作業規定」
依據國健癌字第1080301662號函,「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原則」中婦科細胞病理繼續教育學分,從原訂二年16學分修正為二年12學分,自108年11月22日起生效。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診斷單位資
格審查,特訂定本原則。
二、資格之審查,由本署聘請專家及指派相關業務主管或委託相關學會組成小組為之。
三、申請本資格之審查,分為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其有關規定如附件一。通過審查者,取得預防保健
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
四、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應辦事項:
(一) 依規定之期限及格式,向本署委託之機構申報個案資料;,包括預防保健、全民健保疾
病診斷抹片、自費及其他由政府預算給付辦理之所有抹片資料。
(二) 負責醫師、閱片醫師或細胞檢驗技術人員:
1. 如有異動,應於異動日起二週內向本署報備,並於異動日起二個月內將遞補人員資料
報送本署,再依後續審查規定辦理(如附表A、B)。
2. 應持有最近二年之「婦科細胞病理繼續教育」十二學分證明(當年合格者,得於一年
內補齊),並於每年三月將最近一年六學分證明及該單位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人員閱
片相關資料表(如附表C)報送本署。
(三) 負責醫師離職,應說明負責醫師待補期間,抹片之處理方式。
(四) 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須每二年至三年接受一次後續審查之抽片複閱,另有以下情形者,亦須接受抽片複閱,其有關規定如附件二:
1. 負責醫師有異動之單位。
2. 經資料分析,抹片品質或診斷分布有異常之單位。
(五) 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有以下情形者,須參加後續審查之閱片稽核討論會,其有關規定如附件二:
1. 經資料分析,抹片品質或診斷分布有異常之單位。
2. 經抽片複閱,抹片品質或診斷分布有明顯缺失之單位。
(五) 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有以下情形者,須接受後續審查之品管作業實地訪查,其有關規定如附件二:
1. 經抽片複閱,抹片品質或診斷有明顯缺失之單位。
2. 年總閱片量超過本署核准合理總閱片量30%或一萬片以上者。
3. 經人檢舉有缺失之單位。
4. 其他基於本署業務需要應進行實地訪查之單位。
五、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資格:
(一) 未依規定之期限及格式申報個案資料,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
(二) 品管作業實地訪查評分結果低於總分之65%者或必備條件有任一項不符合者。
(三) 品管作業實地訪查評分結果低於總分之85%且高於總分之65%(含),需於翌年接受複審,複審之結果仍未通過者。
(四) 人員異動未報備或逾期報備者。
(五) 負責醫師、閱片醫師或細胞檢驗技術人員未報送「婦科細胞病理繼續教育」學分證明,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
六、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經依本原則取消資格者,自取消日起須屆滿三個月始得重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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